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粤财教〔2013〕54号)

作者:学生工作处 时间:2014-08-08 点击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     求,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2〕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一)扩大免学费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1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涉农专业的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二)扩大免学费范围后财政补助政策。
免学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30%的比例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学校。
1.免学费补助标准。
(1)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补助标准。省财政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500元,并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规定的学费标准,按不同专业、学校类型确定不同的折算系数,具体系数详见下表。补助标准按基准定额乘以折算系数确定。

(2)省财政对地方中等职业学校的分担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省财政按照分担补助标准及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按免学费标准给予补足,确保各学校免学费后正常运转,保证教育质量。省财政将根据学校培养成本及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逐步提高分担补助标准。
2.免学费补助分担比例。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地方所属学校所需经费,不分生源,其中:欠发达地区(含惠州市、肇庆市和恩平市,下同)地级市(市辖区)、县(市、区),省财政负担70%,地级市(市辖区)、县(市、区)财政负担30%;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不含深圳市、惠州市、肇庆市和恩平市,下同),省财政负担10%、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负担90%。江门的台山市、开平市,不分生源,省财政负担49%、地方财政负担51%。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一)补助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非涉农专业在校学生的10%确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10%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二)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
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由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
地方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实施意见的,可按照当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三、配套改革措施
在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各地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各教育阶段相通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转移支付等制度,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资助权利,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学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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