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修订版)

作者:学生工作处 时间:2015-05-04 点击数: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201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大专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成立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和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

第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组织运作,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组织与管理,中心以服务学生为宗旨,坚持规范管理和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以及勤工助学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和发放。

各开设勤工助学岗位的职能部门均指定专门管理人员配合学校助学管理中心组织和管理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职责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是当学年进行了家庭经

济困难身份认定的学生,资格认定条件参照《肇庆医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及其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办法》。勤工助学活动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进行。

第七条 需要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交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汇总;校外单位要录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备案。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面向全校经济困难学生公开征聘,勤工助学中心负责组织聘用部门与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供需见面,聘用部门可优先录用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的困难生,并签订协议。

第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与聘用单位发生矛盾时,由助学管理中心协调学生所在系和聘用单位负责处理。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助学管理中心协助学生所在系和聘用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协议的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聘用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学校勤工助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酬金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开设的勤工俭学岗位按照资助政策相关文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给予确定,校内各部门可以在助教、助研、助管、图书馆、实验室、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等领域申请开发勤工助学岗位,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剧毒、放射性等特殊行业劳动。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或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40小时,酬金按时计算,每小时酬金标准不低于8元人民币,酬金按季度结算。

第四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学校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完善勤工助学资金的筹措、管理与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制订的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