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报通知
作者:学生工作处 时间:2020-06-03 点击数: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 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20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申报通知如下:
一、 申请条件:
1、我校2019届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签约到中西部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二、 申请时间:
毕业当年6月申报者:
申请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7日;
毕业当年12月申报者:
申请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
三、报送材料:
1、毕业生本人填写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就业证明(两份)
4、单位二次分配者,需递交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二次就业证明(两份);
5、学生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流程:
毕业生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系→毕业生所在系审查材料并签字盖章→系收齐所辖学生所有申报材料后统一交至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审查盖章→统一报送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注意事项:
1、对今年毕业时暂未落实工作岗位、或毕业时实际工作地点不明确、或6月份未及报送的应届毕业生,可以于2019年12月份报送。
2、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详实;
3、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4、获批毕业生的补偿代偿资金将会在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5、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可在收到代偿资金后自行赴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结清;
6、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7、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