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作者:学贷中心 时间:2007-02-28 点击数:

粤教贷[2002]6号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加速发展的一项具体措施。为使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向前发展,根据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召开有省教育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人行广州分行等部门和部分高校参加的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校要全力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由于贷款银行要面对成千上万的学生,工作量相当大,需要学校和省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学校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贷款银行,扎扎实实地做好学生贷款的各项工作。
(一)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信用观念和还贷意识,让学生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真实用途和贷款资格。
(二)学校负起学生贷款资格审查责任。要认真把好“准入”关,制定切实的办法让学生如实按银行要求填报个人资料,给贷款银行提供学生个人准确翔实的情况资料。对经办人员要进行适当的培训。
(三)加强对助学贷款的管理。各经办银行将学生贷款划入学校指定账户后,属于学费部分的贷款要直接用于交纳学生学费,属于生活费部分的贷款由学校按月划入学生生活用卡,学校监督学生不得提现或转入其他账户。助学贷款到学校后产生的利息,要用于开展助学贷款工作部门的工作费用。
(四)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纳入学生档案管理体系。贷款学生临毕业未还清贷款的,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经办贷款银行委托学校保管,还清贷款后,返还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贷款合同附入学生档案,还清贷款后,由用人单位将贷款合同退出档案;各学校在建立毕业生档案时,要开辟学生信用状况的栏目,将学生个人诚实信用状况列入考核项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要加上学生信用栏目。对于恶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不还的学生,可在各大媒体不定期地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同时在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上注明。
(五)学校要积极协助贷款银行做好毕业生延期还贷的追讨工作。有关毕业生的工作去向、录用单位、通讯方式等资料要统一汇总给贷款银行。
(六) 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分支机构,做好“银发[2002]38号”文件规定的“四定”、“三考核”工作。

二、贷款银行要简化手续,及时审核和发放助学贷款
(一)积极办理贷款。对经各学校认真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贷款要尽快受理,尽快发放。不宜因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信用、呆坏账等问题,而放缓助学贷款的发放。
(二) 扩大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助学贷款要面向符合贷款规定的各高校学生,不能只贷给名校,不贷给一般学校;尤其要将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海洋、地矿等专业困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
(三)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和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规定。各贷款银行要承担正常情况下助学贷款中出现中呆坏账,尽快明确呆坏账的核销办法和操作程序。
(四)人行广州分行要尽快完善助学贷款呆坏账考核办法。对助学贷款正常形成的呆坏账,不宜追究经办银行和经办人的责任。

三、不再下达具体的贷款额度计划。
为使困难学生都能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省政府决定对各高校不再限定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由各高校严格把好国家助学贷款资格的“准入”关。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
为增强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信心,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由高校从每年学费总收入中划出10%勤工助学和经济困难补助金中,划出1.5%与省财政按高校每年划出金额1:1的比例配套组成。2001年高校约划出200万元,省财政配套200万元。以后每年按人数核定一次。各高校要及时将本校应划出的部分拨付到准备金账户。(帐户名称:广东省教育厅;帐号:800105822908093001;开户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五、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的监督机制
为掌握助学贷款工作动态,检查和督促工作进度,确定各个时期工作重点,省教育厅、财政厅对高等院校,商业银行对基层经办银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定期报告制度。各高等学校、各基层经办银行每季度分别向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上级主管行报送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情况和存在问题。教育、银行、财政不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和交流工作,研讨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改进工作。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