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货款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作者:助学中心 时间:2015-05-04 点击数: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1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文件的通知》(粤教贷【2007】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贷【2007】5号)文件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省分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各系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分行及支付宝公司。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助学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学校二级(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开展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二级(院)系成立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所属系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电子信息档案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校助学管理中心的信息管理档案始终保持一致;

(三)配合学校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催缴和清收所属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到期款项;

(四)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校系两级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助学贷款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以及毕业后提前还款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校系两级要组织开展诚信及征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教育、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大专层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人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及住宿费),在校通过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生身份认定的申请,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

(六)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 二级(院)系在接受学生申请前必须组织学生学习本实施办法,让学生了解清楚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项,由学生个人自愿提出申请并把相关贷款的申请资料提交到所在(院)系。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额度上限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 二级(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统计本系贷款需求,填写《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电子版)报学校助学管理中心。贷款学生需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如下(一式两份):

1.身份证、学生证(新生则需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未成年贷款学生需要提供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3)承诺督促和协助学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效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原件表上需要加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公章并且由申请学生本人签字。

(三)二级(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和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名单在系内进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汇总成电子表格报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在国开行的高校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预测数据(需求摸底)。

(四)二级(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照学校助学管理中心的要求组织系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网上报名,并把收集贷款学生申请资料报送给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复核。

(五)学校助学中心在网上审核学生资料,将审核结果在网上系统提交到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助学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二级(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二级(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签订合同,并负责对学生贷款合同签订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最后汇总提交学校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复查,无误后上报省助学中心,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在国开行高校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上查询、处理贷款发放情况,贷款款项转人学校结算账户划扣学住费后,通知贷款学生到学校财务部门打印发票。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校助学中心

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校助学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校助学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助学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助学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助学中心审查同意后,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助学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隶属学校管理,由省财政继续贴息。省助学中心及我校助学中心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入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助学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在学校助学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校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二级(院)系助学管理工作小组要协助学校助学中心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还款确认(承诺)书等,做好每个学年度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档案目录信息的登记、上报工作;设立专柜妥善保存助学贷款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助学管理中心要按照省助学中心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助学贷款档案目录信息,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完成贷款资料档案整理上架入柜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系助学管理工作人员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助学中心和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认书》和《还款承诺书》,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二级(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填报《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表》,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并将相关资料汇总报送学校助学中心。

第二十五条 二级(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毕业离校前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站提出还贷申请,将所借本金足额存人还款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划扣款项完毕后,凭个人证件到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贷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逾期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 银行、学校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将违约情况录入个人征信系统;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督促所在学校助学中心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评办法(暂行)》并对学校、系两级助贷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条  (院)系助学贷款进入还贷期,贷款本息违约率达到5%时,学校助学中心将对相关系采取包括提醒、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达到10%时,暂停发放该(院)系的助学贷款,并取消工作考评奖励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此前由其它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