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处 时间:2014-10-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 号),为做好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同)工作,规范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不含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和深圳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安排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国家奖助学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公开透明。国家奖助学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绩效目标: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鼓励优秀学生,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增加教育投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组织国家奖助学金预算编制,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资金安排下达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开展项目
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省教育厅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对各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进行指导,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地市财政部门职责:组织本市所属高校国家奖助学金预算编制,按程序及时拨付配套资金,配合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地市教育部门职责:指导所属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配合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高校职责:制定本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办法,组织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配合开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资助标准和分担比例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8.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1、2、3、4、5 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1、2、3、4、6、7 条,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1、2、3、4、6、8 条。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5000 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年3000 元,高校可分2 - 3 档,具体补助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 -4000 元范围内确定。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地市财政共同分担。省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分担;经济发达地区7 个地级以上市所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10% ,地级以上市财政负担90% ;经济欠发达地区14 个地级市所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 ,地级市财政负担40% 。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助学金可以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申请并获得,但国家奖学金不能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获得。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支持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择优评审。高校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9 月30 日前,学生根据相应的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递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2、3)。
(二)学校评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结合各院系在校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专业设置、学生资助工作成效等情况,提出本校当年拟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报送结果。10 月31 日前,高校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2)和《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4、5)及评审报告报至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11月15 日前,高校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表》(附件6)及评审报告报至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于11 月15 日前批复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九条 每年3 月1 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上一年国家奖助学金下达资金的80%预拨当年部分国家奖助学金。每年9 月1 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给我省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和资金,根据各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资助工作考核情况、上一学年在校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专业设置(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办学水平等情况,结合已下达资金情况,按照分担比例,下达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和省财政应承担的预算至有关地市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
第二十条 高校于每年11 月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高校于每年11 月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国家奖助学金使用和管理信息,包括:
(一)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二)国家奖助学金安排使用计划;
(三)国家奖助学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对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视情况对国家奖助学金实施重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教育与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本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