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第二次修订)

作者:学生工作处 时间:2014-09-24 点击数:

肇庆医专高等专科学校

一、国家奖学金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 16号)的文件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一)评选对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学校在册学生中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的大专层次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基本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勤奋学习,积极向上,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具体要求

1.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即智育分排名)在班级前5%,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如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15%内,但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优秀者,亦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 EI, ISTP, 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个人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或者团体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属于团体中主要演员;

(6)获省级以上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者。

对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学生的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从前到后,择优评选推荐。

第四条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各二级(院)系名额由助学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有关原则统筹分配。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各二级(院)系必须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助学管理中心备案。

(三)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院)系提出个人申请,按要求填写和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各二级(院)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民主评议确定拟推荐获奖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连同拟获奖学生材料上报助学管理中心初审,再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全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七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助学管理中心反映。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接着报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汇总审核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六)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学校统一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监管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与评审工作,相关部门及各二级(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获奖学生要将奖学金用于正途,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果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纪律,受到纪律处分者,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状、证书,收回已发奖学金,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

第七条本办法由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布实施的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的其他办法同时废止。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7) 91号)精神,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大专层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一)基本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评选对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册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并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具体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评优活动中曾被评为“三好”或优秀学生干部等校级以上称号;

2.在校级以上的专业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以上;

3.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 ;

对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居比例,从前到后推荐。

第四条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各二级(院)系名额由助学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有关原则统筹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1)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

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个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各二级(院)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和学生的实际表现,确定本系的推荐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连同拟获奖学生材料上报助学管理中心初审。

(3)助学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并在校内进行七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助学管理中心反映;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省教厅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审批。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监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与评审工作,各二级(院)系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将奖学金用于完成学业。

第七条本办法由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布实施的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的其他办法同时废止。

三、国家助学金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 〕90号)精神,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大专层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基本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评选对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具体条件

对符合基本条件者,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比例分别按80%和20%折算排名,从前到后择优推荐;一年级新生按入学成绩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择优推荐。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1)、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各二级(院)系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和学生的实际表现,确定本系的推荐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连同学生申请材料上报助学管理中心初审。

(3)、助学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七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助学管理中心反映,若公示无异议者,报送至省教厅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备案。

(4)、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监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与评审工作,相关二级系部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资助学生要将助学金用于完成学业。

第七条本办法由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布实施的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的其他办法同时废止。